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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何日偃旗息鼓

学校是否无能为力
2000-07-19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通讯员 马 达 我有话说

在著名学府——北京大学的三角地一带及研究生楼前,笔者看到了这样的启事:诚聘(急!!)八月托福(TOEFL)男代考!(价格面议)。大概因为心虚,启事下还专门用英文注明:对不起,只能用E-mail(mybnu@yahoo.com)联系。同时,这类“诚聘”在北京其他著名学府里也屡见不鲜。

代考者又称“枪手”,意指专替他人达成目标之人,也就是常言所道:为他人做嫁衣裳者。但毫无疑问,做“枪手”不像“做嫁衣裳”那样利人不利己,而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事,高额的聘金无疑是囊中羞涩的学子们甘当这一并不光彩角色的主要原因。

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学子们对这类事情的违规性质十分清楚。北京大学教务处的一位老师说,新生入校都要组织学生进行有关规则条例的考试,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习校纪校规,但仍有人明知故犯。或许金钱的力量确难抵御,但能否利用外在的约束对这种现象进行钳制呢?笔者就此问题向北大教务处提出了疑问。

教务处的老师并不否认这类事情的存在,他们还举出了去年发生的几起代考案。教务处表示,学校对代考的处理是非常严厉的。去年学校发现化学系一女生有为人代考托福(TOEFL)的举动,便毫不留情地将她开除。凡有发现,不仅将学生的情况上网,而且在全校的信息集中地———“三角地”发布公告。

在《北京大学大学生管理文件选编》(1999.8)中,关于代考行为的处罚规定确实比较严格:其一,《关于考试工作的规定》“学生考试纪律”第5条规定,代考代交答卷属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如再犯考试作弊错误,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并且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要在全系(或全校)通报;其二,《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标准》第2条规定,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以及第二次犯考试作弊错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教务处还表示,对学校常规考试以外的社会考试,如托福、GRE、律考等,一经发现有学生充当“枪手”或找“枪手”代劳者,也将同此规定严厉惩处。

但当问起学校是否能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斩草除根时,几位老师不由面露难色。他们认为,想在学校考试范围之外管住学生的这一行为比较困难:首先是这一考试不一定是在学校内进行,难以查找;其次,即使在学校内进行,也只是一部分,而且人数众多,10多个考场,每个考场少则30—40人,多则60人,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逐一查看;第三,现在假证件四处泛滥,曾有过一人带有好几个身份证的事情出现,而且足以以假乱真,老师们又怎能一一识别?再则,张贴广告之人何时出现,贴于何处,学校不可能时时监督,且学生在学习之外、校园之外做什么事情又不是学校管得了的。鉴于这些原因,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一行为几乎无法做到,只能在发现后给予严厉制裁以示威慑。同时,北大教务处还表示,解决这一问题不光靠惩罚,还需要考试机制的改革。

这些高等院校的莘莘学子是国家最值得骄傲的精英群体,但多年寒窗苦读却受金钱驱策,甘当他人工具,做出违纪违规的事情,不能不说是教育的缺陷、知识的悲哀。仅靠事后处罚能挡得住金钱利益观的驱动吗?事实明显,被发现、被惩罚者终究是少数,否则这一行当怎会如此兴旺,禁而不绝?由于这不仅仅涉及校园,而诸多地牵涉到社会范围内的人和物,因而各方齐重视、共努力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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